江苏省水资源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江苏省水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由协会依据《协会章程》,在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业务活动的协会分支机构。
3.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设二级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4.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全称。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5.专业委员会的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发展协会会员;协助协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协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6.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协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可以在《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1.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变更与终止建议,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主任委员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3、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愿意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支持;
(3)有符合《章程》并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计划;
(4)有代表该领域全国或全省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5)能够在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本单位各项业务 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6)有该领域公认业务较强的人员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2)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3)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专业委员会;
(4)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5)专业委员会超越本单位设定的活动范围;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由发起人(主任委员单位)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由发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主任委员单位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并设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承诺函;主任委员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应当包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代表专门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初步计划)。
5.协会自收到发起单位(主任委员单位)交来的设立专业委员会申请文件后,应当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并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情况的审议。
经审核认为符合《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且已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协会出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设立”的意见,报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单位说明理由。
6.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向主任委员单位印发同意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发起单位(主任委员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复60日内,召开专业委员会设立大会,通过选举办法,产生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成立常设办事机构。
专业委员会设立大会由专业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协会秘书处和监事应当分别派员参加会议并监督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成员均应具有协会会籍,如专业委员会确需吸收不具有协会会籍的专家成为委员,则应向协会申请为其补办协会专家入库手续。
7.设立大会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负责将设立大会的情况形成纪要,连同设立大会通过的负责人名单及简介、全体委员及成员单位名录、会议决议等一并报协会,协会正式印发同意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专业委员会在取得该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8.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住所、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单位需要变更的,应经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后,报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9.专业委员会申请变更,应当向协会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 全体会议关于该变更事项的决议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关于该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办理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办理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0.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应当由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一致决定后,经协会审核,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全部或部分从业范围与专业委员会性质对口的会员单位,均为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2.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其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子以补充,但人数不宜过多。
3.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决 定增补新委员,并可以决定其它相关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设置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4.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协会秘书长提名,报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名单,并提交协会秘书长决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推荐和建议,可采用内部协商,也可采用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专业委员会的秘书处应当设在主任委员单位内,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应当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同时受协会委托对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受协会委托,主任委员会单位对专 业委员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1)指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名单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建议名单;
(2)审查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指导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组织专业委员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4)协助专业委员会向协会秘书处进行年度报告;
(5)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主任委员单位应指定1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将专门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报协会备案。
6.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人选须经酝酿、协商,或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协会研究确定。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他负责人和委员需经其所在单位批准。
7.专业委员会应当按时换届,其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前,应向协会提交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换届方案应包括时间、地点、届次、会员代表规模及拟任负责人推荐、建议名单,经协会批复后,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秘书处将换届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开展换届工作。
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后30天之内,将换届协商或选举结果报协会备案。
8.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
(1)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3)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5)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他委员为现职;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
①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②检查协会相关会议、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协会委托的工作落实情况;
③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副主任委员
①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②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专项工作。
3)秘书长
①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②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3)专业委员会届内一般不予变更负责人;必须变更的,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业务活动
1.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本委员会业务特点和代表领域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有关政策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专业委员会应切实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须每年组织一次该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或培训班;积极承办相关论坛;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保障承诺用于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3.专业委员会以协会名义举办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展会以及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须征得主任委员单位的同意,并报协会,由协会向有关部门履行活动报批手续。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应加强规划,提前纳入年度活动计划,由协会于每年年初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4.专业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开展面向社会且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须征得主任委员单位的同意,原则上须提前2个月将开展活动的备案申请及活动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经费筹集使用、安全预案)报协会审核, 由协会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专业委员会以协会名义举办全省性会议、培训班等,须征得主任委员单位的同意,并报协会批准。
5.专业委员会因传播信息的需要可以编辑、策划与学术和自身研究领域相关的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上述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专业委员会编辑、策划的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正式出版后,应将有关样书、样刊、样品一式三份报送协会备案。
6.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委员会开展与其专门领域有关的各类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受协会委托也可以代表协会承担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交付的科研课题或研究项目。在课题或项目结题后应形成总结,报协会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1.协会对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包括:
(1)传达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2)通报行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3)向专业委员会设立的技术团队推荐专家学者人选;
(4)根据需要和专业委员会的要求,由协会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设;
(6)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
2.协会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实行协会与主任委员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
3.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4.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协会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捐赠或资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5.对于专业委员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接收的捐赠、资助,由协会代收,原则上用于该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或专项活动。
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属于涉税收入的,由协会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6.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必须接受协会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1)审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立和人员情況;
(2)审查其负责人和内部管理情况;
(3)审查其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4)审查各类业务活动的情况;
(5)协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7.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
8.协会对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机构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促进与支持
1.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优秀业务活动可以酌情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资助金额最高2万元)。
2.协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开展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业委员会给予奖励。
3.协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在业务活动方面开展横向合作,积极为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第七章 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江苏省水资源协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