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江苏省水资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费保障和管理机制,规范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是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依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公平公开、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切实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会费年缴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3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6000元;
(三)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100元。
第四条 本会支持会员单位自愿交纳更多会费支持本会工作。
第五条 基本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新入会会员当年在被批准入会后30日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按时向本会足额缴纳会费。除本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费使用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支出;
(二)培训教育、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交通工具购买、差旅开支、交流、研讨、评比表彰等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
(四)本会开展工作所需办公设备和用品支出;
(五)本会办刊物、网站建设与运营费用等支出;
(六)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符合规定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健全会计账目,完善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会会费使用与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会员、监事、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按规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不能按标准缴纳会费,需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理事会研究审批;未经批准两年不缴纳会费,按章程规定取消会内相关权利,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