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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年9月4日  点击量: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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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社分开。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政社分开步伐,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2、坚持精简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

3、坚持统筹协调。对纳入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要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规定衔接配套。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及开展本系统行政审批有偿中介服务业务。切实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协同推进。

4、坚持积极稳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中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要因地因业因会,分类指导,充分开展部门协商,确保调整工作有序开展,保持人员队伍稳定。

二、主要内容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事业编制、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和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等不同情况,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整。

(一)关于机构和职责调整

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应将机构和职责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其职能履行情况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划转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其中,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整合后原则上不再继续履行原事业单位职能,原有机构予以撤销并相应收回事业编制,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不能或不宜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事业单位,应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原则上整合并入行业管理部门下属其他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不能与划入部门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的,可作为划入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精神,明确机构类别,分类推进改革。

(二)关于编制调整

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以及并入行业协会的原事业编制,在办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时,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收回。

划转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空编一律收回。根据整合或单设等情况,在理顺职责的基础上,整合后事业单位的现有事业编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进行相应核减。

(三)关于人员处置

对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事业身份人员,脱钩后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不再保留事业身份,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劳动关系;脱钩后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到所属相关事业单位,本人也可以辞聘另谋职业。改革后进入行业协会商会的人员,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劳动关系。

三、办理程序及其他事项

1、各级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对脱钩工作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主要职责和实有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2、按照本意见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商会及代管事业单位提出机构、编制及人员处置初步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批。

3、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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