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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23年10月31日  点击量: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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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省水资源协会(Jiangsu Water Resources Association,缩写为JWRA),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范围内有关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与之有关的设备、设施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人水和谐;贯彻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面向全省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针,推进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引导会员单位规范水事行为,促进其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把协会建成务实进取、管理严格、运转有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行业协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团体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水利行业党委。团体与江苏省水利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水利厅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5号水利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全社会依法开发、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二)受委托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等方面的技术规程,促进全社会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了解水资源行业中企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方面改革的途径和方法;组织交流本行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的经验,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组织出版有关书刊;

(五)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推广水资源管理、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新技术,开展人才培训;

(六)受政府职能部委托组织节水型、企事业单位创建与评比,及有关技术论证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节水和相关资质技术评估工作,组织研究水权、水价、水市场、水资源行业方面的科研课题;

(七)引领水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水资源科技成果评价,推荐优秀水资源成果,促进水资源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

)开展有益于水资源行业的有关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及组织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当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取用地下水40万吨以上、地表水500万吨以上的供用水户;市、县级自来水厂(公司)、水务公司(集团);大型灌区、大中型水库;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大型提调水泵站;与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的设备、计量、监测等方面的研究、生产、销售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咨询设计单位等。

(五)个人会员应当是: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业绩与影响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凡单位会员,均需推荐一位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推荐联络员一名与本团体办事机构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制定本协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阶段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表决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研究、确定本会的具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讨论修改协会章程,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重要事项;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团体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水利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事业单位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927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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